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24执69号
被执行人:赵国琴,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陵川县杨村镇。赵国琴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处罚金一案,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5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赵国琴名下有号牌号码分别为晋X**福田牌、晋X**金杯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国琴名下号牌号码分别为晋X**福田牌、晋X**金杯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申科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