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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24执69号

赵国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国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24执69号

被执行人:赵国琴,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陵川县杨村镇。赵国琴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处罚金一案,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5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赵国琴名下有号牌号码分别为晋X**福田牌、晋X**金杯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国琴名下号牌号码分别为晋X**福田牌、晋X**金杯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申科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