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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02执739号之一

王燕、孙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燕;孙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02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8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孙伟,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执行王燕与孙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清暄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孟令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