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4民初7739号
原告:吕宝强,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延红,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管静,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平阴县。
被告:管峰,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吕宝强与被告苏延红、管静、管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吕宝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宝强以未登记房产补偿款未拨付为由撤回对被告苏延红、管静、管峰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吕宝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宝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计960元,财产保全受理费920元,由原告吕宝强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芳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