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6民初650号
原告:魏想珍,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被告:张龙平,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被告:郎家申林,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被告:杨五仓,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想珍诉被告张龙平、郎家申林、杨五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被告身份信息弄错,起诉的第一被告为同名案外人,故原告魏想珍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魏想珍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想珍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魏想珍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焦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