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1126民初650号

魏想珍与张龙平、郎家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甘肃省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想珍;张龙平;郎家申林;杨五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6民初650号

原告:魏想珍,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被告:张龙平,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被告:郎家申林,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被告:杨五仓,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想珍诉被告张龙平、郎家申林、杨五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被告身份信息弄错,起诉的第一被告为同名案外人,故原告魏想珍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魏想珍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想珍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魏想珍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焦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