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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5执恢144号之三

梁新霞、郑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新霞;郑晓;王涛;西平县鼎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恢1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梁新霞,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郑晓,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涛,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西平县鼎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城西平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08920034XW。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新霞与被执行人郑晓、王涛、西平县鼎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晓、王涛、西平县鼎隆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郑晓名下的车辆(车牌号:豫A×××**)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