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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3民初1265号

原告万前兴与被告王大路、青岛领农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万前兴;王大路;青岛领农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1265号

原告:万前兴(又名万字泉),男,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杰,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大路,男,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青岛领农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原告万前兴与被告王大路、青岛领农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万前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农药一批,该批农药给原告的白菜造成重大损失。事后经双方协商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万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被告提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微信、短信通知7份,以证明被告已就生效裁判文书(2017)鲁02民终82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案号为(2019)鲁民申165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据以起诉的前提是已生效的(2017)鲁02民终8239号民事判决书,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被告关于该生效判决的再审申请,该判决所认的定事实处于待定状态,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现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前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万前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娜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