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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异41号

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亿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亿和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洛投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异41号案外人:谭献伟,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申请人: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5号悦丰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梁高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先珍,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洛阳亿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金阳国际2101室。

法定代表人:康现末,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洛阳市洛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金阳国际2225室。

法定代表人:熊智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亚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李公司)诉洛阳亿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和公司)、洛阳市洛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谭献伟对本院保全查封洛投公司名下世纪王城项目部分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谭献伟称,2016年10月28日,案外人与洛投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购买世纪王城2号楼1单元2904号房产,现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现该房产准备签订备案合同,却被法院查封,请求依法撤销对世纪王城2-1-2904号房产的查封行为。申请人丰李公司称,世纪王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预售许可证一直都处于查封状态,案外人与洛投公司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对本案大额的资金支付,案外人既未提交交易流水,也未提交资金来源证据,故其交易不具有真实性。案外人名下有其他房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案外人是洛投公司的负责人,与洛投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请求依法驳回案外人所提异议。

本院查明,丰李公司诉亿和公司、洛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以(2018)豫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位于洛阳市××大道与纱厂路交叉口的世纪王城项目包括2-1-2904号房产在内共计75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洛投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取得世纪王城项目2幢预售许可证,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交工。另查明,案外人谭献伟提交了2016年10月28日其与洛投公司签订的认购世纪王城2-1-2904号房产的认购单(房款总价934720元)、洛投公司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2日、2017年5月27日出具的房款收据共计934720元以及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有个人房屋查询情况表,该查询表显示谭献伟名下已有两套住房。谭献伟是洛投公司的员工。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房产登记在洛投公司名下,尚未交付或实际占有,对案外人谭献伟所提排除执行的主张,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判断。本案中,案外人谭献伟虽提交了其与洛投公司签订的认购案涉房产的认购单以及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收据,并称购房款以现金方式交纳,但未能提交银行交易记录、资金来源的等证据相印证,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购房款亦有异于一般房地产交易习惯,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案外人交纳购房款的真实性,且案外人名下尚有其他住房,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综上,案外人谭献伟的异议请求及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谭献伟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董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