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320号
原告:田国顺,男,195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辉,平顶山市鲁山县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瑞轲,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辉,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增超,男,约40岁,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田国顺与被告蔡瑞轲、刘增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田国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国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国顺负担。
审判员 张新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霖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