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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民初320号

田国顺与蔡瑞轲、刘增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田国顺;蔡瑞轲;刘增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320号

原告:田国顺,男,195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辉,平顶山市鲁山县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瑞轲,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辉,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增超,男,约40岁,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田国顺与被告蔡瑞轲、刘增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田国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国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国顺负担。

审判员  张新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霖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