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李旭东,男,汉族,1994年6月19日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鹿邑县兴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本院受理的李旭东申请执行鹿邑县兴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170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鹿邑县兴道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李旭东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已查封被执行人鹿邑县兴道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号解放牌汽车一辆,车辆下落不明。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鹿邑县兴道运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旭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