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1民初527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G(1-1)。
法定代表人:程航,总经理。
被告:朱代娣,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朱代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朱代娣价值14万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巧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天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