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3民初497号
原告:定西市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784026793K。
法定代表人:李全德,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段祥进,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原告定西市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祥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定西市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市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段祥进负担。
审判员 谢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红燕
书记员马佳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