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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2498号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小顺、高顺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小顺;高顺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2498号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季颖,该行董事长。

被

申请人:吴小顺,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

申请人:高顺侠,女,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小顺、高顺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小顺、高顺侠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小顺、高顺侠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狄丽娜

书记员朱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