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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02执286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与郑雪英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郑雪英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02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08371644459,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小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平,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雪英,女,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与郑雪英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02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郑雪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小营前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9397.54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7年10月17日的利息15997.71元,以后以本金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含滞纳金)13097.76元。

二、如郑雪英不能清偿上述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前支行有权以其设定抵押的比亚迪牌车辆(牌号苏D×××**、发动机号313060785、车辆识别代码LC0C14DG4D108134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6.50元,由郑雪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苏0402执286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郑雪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于同日作出(2019)苏0402执28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雪英名下坐落于本市××区洛阳镇××号的不动产,该财产暂不宜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雪英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比亚迪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亦佳

审判员  徐惜民

审判员  杨川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俊

书记员蒋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