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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财保144号

张兆安、萧镇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兆安;萧镇华;卢雪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财保144号

申请人:张兆安,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植航,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舒颜,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萧镇华,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

申请人:卢雪英,女,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人张兆安与被申请人萧镇华、卢雪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兆安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萧镇华、卢雪英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张兆安及担保人谢玉轩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东莞市棕榈居庭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兆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萧镇华、卢雪英价值6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张兆安及担保人谢玉轩共同共有的位于东莞市棕榈居庭6#楼19座22C房屋,房产证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27××22号。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利宝

审判员  梁永俊

审判员  程 露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文健胡敏珊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