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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2481号

重庆渝皓汽车有限公司与罗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渝皓汽车有限公司;罗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481号

原告:重庆渝皓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东湖南路****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X03J1U。

法定代表人:杨小玲,执行董事。

被告:罗浩,男,199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渝皓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渝皓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