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481号
原告:重庆渝皓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东湖南路****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X03J1U。
法定代表人:杨小玲,执行董事。
被告:罗浩,男,199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渝皓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渝皓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