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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58号

杨全会与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全会;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24民初58号

原告:杨全会,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仁建,巨野腾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董官屯镇煤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莫双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全会与被告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全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仁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弘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全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28996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到被告公司上班,自上班至今被告一直未按时支付工资,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工资款,为此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弘盛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杨全会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巨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2.2018年6月-2018年9月工资条一张,3.工作证复印件一张,4.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文件任命书一份及关于公布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的通知一份,5.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原告杨全会在被告处工作及欠发工资30996元的事实。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份,原告杨全会到被告弘盛公司工作,约定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被告弘盛公司欠付原告杨全会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共计30996元,已支付2000元,下欠28996元。原告杨全会于2018年12月14日向巨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巨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巨劳人仲案字[2018]第1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杨全会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杨全会在被告弘盛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弘盛公司欠付原告杨全会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工资款30996元,有工资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被告弘盛公司欠原告杨全会的工资款30996元,已支付2000元,下欠28996元应予以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弘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事实清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由被告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全会工资款2899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巨野弘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姚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