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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民特52号

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廖信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廖信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特52号

申请人: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泰路**C-10车间、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583893XX。

法定代表人:马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媛,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廖信全,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闻,广西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橡塑公司)与被申请人廖信全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川橡塑公司称,请求:1.撤销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柳劳人仲字[2018]第1243-2号仲裁裁决;2.诉讼费由廖信全承担。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关于“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的规定,带薪年休假属于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仲裁阶段已提出被申请人主张的2014年12月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不应当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仲裁计算未休年休假的基数错误。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被申请人的工资转账记录,该银行流水显示了被申请人的实发工资数额。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也提供了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因此,被申请人的实发工资由应发工资和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组成,被申请人的离职前12个月没有提供任何劳动而是待岗,因此以被申请人自称的月工资作为计算依据也是错误的。4.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不适用特殊时效。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26日廖信全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7月的生活费共计39648元;3.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009年2月至2018年7月年休假工资22090.81元;4.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15年9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3136.21元、2008年2月至2015年9月休息日加班费52214.63元、2008年2月至2015年9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22378.05元,共计207728.89元。 2018年11月14日,仲裁委作出柳劳人仲字[2018]第1243-2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百川橡塑公司一次性支付廖信全2009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765.25元。对于廖信全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委作出柳劳人仲字[2018]第1243-1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时,仅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予以审查,当事人提出撤销的理由超出上述六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百川橡塑公司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仲裁时效问题。由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由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生产的具体情况,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时即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其休年休假以及是否依法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其相关权利是否被用人单位侵害。因此,每一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应从下一年度的第一日开始计算。百川橡塑公司已经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仲裁委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柳劳人仲字[2018]第1243-2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柳劳人仲字[2018]第1243-2号仲裁裁决。 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申请费400元由廖信全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龙 昀

审 判 员  王智勤

审 判 员  韦泓涓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小斌 代

书记员  樊翔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