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9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进军,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云梦县。2010年1月15日,因吸毒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孝南检刑诉﹝20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进军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徐进军伙同秦联防(另案处理)窜至孝感市孝南区小区内,采取剪线搭火等手段,盗窃被害人周某1摩托车一辆。经孝感市孝南区物价局鉴定价值为2697元。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物价价格认定意见书;3.辩认笔录、指认笔录;4.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5.被告人徐进军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进军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
被告人徐进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徐进军与他人采取剪线搭火等手段,将被害人周某1停放在孝感市孝南区小区内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另查明,经孝感市孝南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盗白色“蒙德王”牌二轮摩托车价值26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进军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徐进军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孝感市孝南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意见书;辩认笔录、指认笔录;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被告人徐进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进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徐进军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徐进军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进军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进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克林
人民陪审员 刘君娥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珅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