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执保279号
申请人:周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农础,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刘沪,总经理。
被
申请人:湖南汇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群芳。
被
申请人:李群芳。
被
申请人:刘爱军。 申请人周兵与被申请人湖南汇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群芳、刘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兵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湖南汇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群芳、刘爱军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兵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汇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群芳、刘爱军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想灵
书记员谭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