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2民初549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袁宝桂,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公司法务。
被告:金鑫,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永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