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679号
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郭亮中路**。
负责人:刘丰,行长。
被告:钟维,男,汉族,1996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钟清明,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张岳军,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诉被告钟维、钟清明、张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正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何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