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822民初309号
原告:教富兴,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王洪刚,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教富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天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