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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刑终98号

房卫明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房卫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刑终98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卫明(曾用名房伟明、房为明、房威明等,曾冒名房蕴),餐饮个体户。2003年1月2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11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3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卫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苏021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房卫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房卫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卫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房卫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事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房卫明撤回上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马小卫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斌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