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02执2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负责人李晓明,行长。被执行人全雪光,男,1983年5月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开发区双胜社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郭文娟,女,1990年6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升水镇梁山村,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鲁100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件受理费4814元、律师代理费1340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9元等义务,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因二被执行人住址不详被退回。2、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9月26日、10月16日、11月7日、12月1日、12月22日、2019年1月10日2月1日、2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并扣划被执行人郭文娟银行存款7306元、其中7107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199元转本案执行费,另,本院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全雪光所有的、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车牌号为鲁KCF1**宝马轿车,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未查找到;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郭文娟所有的、位于威海市万泉花园****房产已被抵押给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线下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3、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因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因其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为良
审 判 员 邓 立
代理
审判员 刘大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