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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3390号之一

陈诗妮、林健岱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诗妮;林健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3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诗妮,女,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林健岱,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申请执行人陈诗妮与被执行人林健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粤0304民初1146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9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林健岱于2018年11月1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陈诗妮偿还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陈诗妮指定的收款账户为: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车公庙支行,开户名为陈诗妮,帐号为62×××70。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健岱持有的深圳XXXXX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49%的股权、深圳XXXX有限公司25%的股权、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60%的股权,暂无法处理;扣划被执行人林健岱名下银行账户34869.35元,扣收执行费423元,余款34446.35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林健岱,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林健岱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月明 执行员  许 娟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