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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5执1745号

赵艳芳、蔡红斌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艳芳;蔡红斌;赵传林;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1745号

申请执行人:赵艳芳,女,199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蔡红斌,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传林,男,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687137715,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11号13幢1单元10层85号。

法定代表人:蔡红斌,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艳芳与被执行人蔡红斌、赵传林、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豫A×××**、豫A×××**的机动车;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红斌、赵传林、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赵艳芳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案号为(2016)豫0191执2457号;在执行过程中,依赵艳芳申请,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豫A×××**、豫A×××**的机动车;2018年6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执监648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2015)开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豫0185执1745号。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豫A×××**、豫A×××**机动车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需续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机动车;

二、续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石旭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