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442号
原告:雷广青,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周红彬,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雷广青与被告周红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广青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广青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雷广青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建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智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