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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民初442号

雷广青与周红彬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广青;周红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442号

原告:雷广青,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周红彬,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雷广青与被告周红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广青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广青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雷广青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建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智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