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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1执311号

杨丽娜、陈丰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丽娜;陈丰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杨丽娜,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义马市耿村路**,现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陈丰国,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执行代理人:刘爱梅,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身份证号码:,系被告陈丰国之妻。本院在执行杨丽娜与陈丰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丰国未履行(2018)豫1221民初3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丽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221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锋

审判员  毛克信

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