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杨丽娜,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义马市耿村路**,现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陈丰国,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执行代理人:刘爱梅,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身份证号码:,系被告陈丰国之妻。本院在执行杨丽娜与陈丰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丰国未履行(2018)豫1221民初3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丽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221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锋
审判员 毛克信
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