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08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韩晓强,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被执行人:都艳霞,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陈龙,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晓强与被执行人都艳霞、陈龙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081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郎晓东
审判员 刘永强
审判员 何永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毕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