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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081执82号

韩晓强、都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晓强;都艳霞;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08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韩晓强,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被执行人:都艳霞,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陈龙,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晓强与被执行人都艳霞、陈龙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081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郎晓东

审判员  刘永强

审判员  何永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毕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