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1386号
原告:黄某某,女,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现居住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西环商贸中心**商109、商109上、501-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698X0。
负责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牛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牛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