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2195号
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热力站楼上。
法定代表人:李铁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枫,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会东,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文书日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