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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8执320号

张银婷、史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银婷;史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28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婷,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住高阳县,联系被执行人史鹏,男,1989年8月6日出生,住高阳县,联系申请执行人张银婷申请被执行人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28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银婷与被执行人史鹏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28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殿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