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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221民督45号

孔庆义与邢永明督促民事令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孔庆义;邢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青2221民督45号

申请人:孔庆义,男,1951年6月9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邢永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申请人孔庆义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孔庆义称,2016年6月,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在浩门镇天一锦绣城1.2.3.4.5号楼粉刷墙壁。被申请人承诺给申请人工资10000元,待申请人完成工作后付清全部工资。现申请人完成工资已有三年,被申请人只给付申请人工资3500元,剩余6500元一直未付。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资款6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邢永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孔庆义工资款65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邢永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海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苏桂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