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283民初107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照,山东海利丰(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广良,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广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代偿款22730.86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保费2495.71元;3.判令被告以22730.86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到2018年12月29日违约金为38119.6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贷款,于2012年11月2日向原告投保《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原告经审核同意承保,后与被告于广良签订《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光大银行,并就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理赔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原告向光大银行出具《审批意见表》;被告据此与光大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6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但被告自2014年3月5日起不再向光大银行足额偿还该期贷款,也再未向原告支付保费;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依据《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险单》的约定向光大银行承担了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额为22730.86元。原告理赔后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拒不支付代偿款、逾期保费及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于广良共同辩称,欠款属实,但是原告利息等主张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广良给付原告青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本金、保费、违约金共计38000元,于2019年5月1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9年7月1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9年9月1日前给付18000元,分三期全部付清;
二、若被告于广良任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青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原告的诉讼请求50230.52元中未偿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被告于广良还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2730.86元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青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建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法官助理丁宝俊
书记员史吉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