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703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飞。
被执行人:湖南大湘南油茶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天福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湘南油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湘07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8月17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7执监30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执行。2018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大湘南油茶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2018年9月26日,2019年2月20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大湘南油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2018年10月8日,向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提请对被执行人湖南大湘南油茶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公积金和其他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均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0月1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湖南大湘南油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并将上述房地产抵押登记信息和在先查封情况要求不动产中心登记造册,本院以(2018)湘0703执711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湖南大湘南油茶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和土地。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82011250000594648账户,实际冻结金额6790.45元。2018年12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大湘南油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2月19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大湘南油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货款为957360元扣除起诉之前已支付的100000元还需支付857360元、逾期利息以85736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至实际返还货款完毕之日止,应支付申请人差旅损失费13474元和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7436.5元、执行费132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王稳石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彭柒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