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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执226号

赵保松、张治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保松;张治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24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赵保松,男,生于1968年4月7日,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张治乐,男,生于1967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保松与被执行人张治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治乐与申请执行人赵保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保松向本院提出申请,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824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雄

审判员  冉勇

审判员  向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