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5民初89号
原告:严宜治,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冯明翠,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2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东,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罗丹,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飞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严宜治、冯明翠与被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严宜治、冯明翠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宜治、冯明翠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宜治、冯明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严宜治、冯明翠承担。
审判员 张大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