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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5民初89号

冯明翠、严宜治、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明翠;严宜治;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5民初89号

原告:严宜治,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冯明翠,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2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东,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罗丹,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飞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严宜治、冯明翠与被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严宜治、冯明翠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宜治、冯明翠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宜治、冯明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严宜治、冯明翠承担。

审判员  张大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