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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3962号

吕青生、深圳匠匠装科技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吕青生;深圳匠匠装科技施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3962号 申请执行人吕青生,男,1980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匠匠装科技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社区深南中路**北方大厦1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N4919。 法定代表人陈云初。 申请执行人吕青生与被执行人深圳匠匠装科技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8]297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4659.8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匠匠装科技施工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已于2018年12月27日全部履行完毕,并提供了相应的工资转款凭证、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交明细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入账回执及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的个税缴纳回单及明细表。经审查,本院对被执行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8]297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4执4396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范桃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