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21民初402号
原告:蒙晓才,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棪森,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斯霞,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蒙晓才与被告罗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晓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计3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蒙晓才负担。
审 判 员 梁立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庄冰冰
书 记 员 李涓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