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泰迪商务505。
负责人:贾庆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娟,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正贵,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强,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正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但被上诉人究竟是和上诉人有无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应当由上诉人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分析,应当追加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查明事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广道
审判员 陈爱民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侯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