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3民初1219号
原告:郝网,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黄云青,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郝网为与被告黄云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郝网于2019年3月4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明确向本院表明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网明确表明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尚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记员 罗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