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02刑初48号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女,1975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积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2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汤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云某中央星城小区停车棚,发现一辆豪辰牌电动车未拔掉钥匙。被告人汤某遂将该车盗走。 (二)2018年3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汤某经赣州市章贡区娱乐城“唐某KTV”门口,发现被害人王某的爱玛电动车未拔掉钥匙。被告人汤某遂趁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2元。 2018年3月10日晚22时30分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汤某。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均已公安机关扣押。其中,被盗的爱玛电动车已被发还被害人王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保修单,指认现场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被告人汤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被盗赃物均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6天。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赖鹏秀
人民陪审员 蔡 波
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