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02执1190号被执行人段鹏涛,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段鹏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10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庭向安次区法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督促履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019年12月5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未查找到财产。2019年12月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二、2020年2月26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二次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未查找到财产。2020年2月2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3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段鹏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0年3月3日,本院对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段鹏涛罚金一案进行合议庭合议,经合议后,我院合议庭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终结裁定书。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段鹏涛罚金一案,我院合议庭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可重新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慧芳
审判员 宁学猛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安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