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11执407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静。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静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适宜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21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磊
审 判 员 陈宏达
代理
审判员 邵希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一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