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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11执4079号

申请刘静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11执407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静。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静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适宜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21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磊

审 判 员  陈宏达

代理

审判员  邵希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一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