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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3民初1710号

贵州天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梅少强、董朝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天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梅少强;董朝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03民初1710号

原告:贵州天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天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信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玫、徐绍霞,系该公司员工,年籍在卷。

被告:梅少强,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董朝梅,女,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瓮安县。

原告贵州天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梅少强、董朝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贵州天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天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天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员  王琼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许微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