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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民初601号

牛中付与安徽御皇楼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1-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中付;安徽御皇楼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601号

原告:牛中付,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安徽御皇楼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东、丹霞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31M0C。 原告牛中付与被告安徽御皇楼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皇楼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中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被告御皇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中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御皇楼公司支付拖欠牛中付劳务费1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2、御皇楼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牛中付于2013年1月份左右经人介绍到御皇楼公司处提供劳务,在餐饮公司内部装潢进行部分改造。牛中付与御皇楼公司股东张超宇双方口头协商好提供劳务的费用。牛中付提供劳务直至当年2月底结束后,离开御皇楼处。在牛中付离开御皇楼公司之际,双方就劳务事项进行了结算,并就牛中付提供劳务期间御皇楼公司已经支付过的劳务费后,御皇楼公司向牛中付出具条据载明欠款金额67000元。在该条据出具之后,御皇楼公司通过现金以及转账的方式共计支付给牛中付48000元。截至牛中付起诉之日,御皇楼公司尚欠19000元劳务费未付。牛中付多次索要未果,特诉至法院。 御皇楼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份牛中付经人介绍到御皇楼公司处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御皇楼公司向牛中付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于2月7日结20000元,下欠67000元,2013年2月28日御皇楼公司向牛中付出具条据一份,载明于2月28日结款伍仟元,下欠陆万贰仟元整(¥62000),后御皇楼公司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分别于2013年12月6日、2014年1月14日、2014年3月31日、2014年5月7日分别向牛中付转款10000元,合计转款40000元,另,御皇楼公司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牛中付3000元。经结算御皇楼公司尚欠牛中付19000元劳务费未支付,2019年1月16日,牛中付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银行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御皇楼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其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中,牛中付在御皇楼公司内部装潢进行部分改造,为御皇楼公司提供劳务,牛中付按约定向御皇楼公司提供了劳务,御皇楼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及时向牛中付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经双方多次结算,御皇楼公司尚欠付牛中付19000元劳务费,现牛中付主张御皇楼公司支付该劳务报酬,本院予以支持。牛中付主张御皇楼公司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属于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御皇楼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中付劳务报酬1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19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8元,由被告安徽御皇楼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兆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