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1281执3458号

刘正龙与宫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正龙;宫建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1执3458号

申请执行人:刘正龙,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宫建英,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申请执行人刘正龙与被执行人宫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苏1281民初235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宫建英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正龙借款22.3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23元。因被执行人宫建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正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1445元(未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8年9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宫建英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宫建英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宫建英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刘正龙,告知其本院对被执行人宫建英的财产查控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宫建英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华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彭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