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1004执5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军青,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张文福,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曾军青与被执行人张文福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4民初9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军青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张文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415483.25元、诉讼费及利息等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张文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文福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文福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张文福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文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申请执行人曾军青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张文福在(2017)浙1004执3762号执行案件中对张士再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曾军青、池友富、丁国森,池友富享有43.45%比例、曾军青享有17.89%比例、丁国森享有38.66%比例。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曾军青,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1004执5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李维文执 行 员 林志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代
书记员 潘柳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