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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02执61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新支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新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1702执616号 毕述杰、程丹丹: 你单位/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新支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池州市九华公证处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2018)皖池九公证字第463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新支行支付人民币265720.95元及利息(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2)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14000元、执行费4004元。 (3)交纳执行款账户: 开户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高新区支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户:20000570066710300000106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