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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2民初784号

陶六一与袁路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六一;袁路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222民初784号

原告:陶六一,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路蹲,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陶六一诉被告袁路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六一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路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六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袁路蹲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袁路蹲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7年11月28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7年12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合计40,000元。由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只是口头约定了利息。后经陶六一催告未果,为此陶六一起诉至法院。被告袁路蹲未出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袁路蹲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7年11月28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7年12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合计40,000元。后经陶六一催告未果,为此陶六一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袁路蹲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路蹲向原告陶六一借款合计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袁路蹲依法应予偿还。陶六一要求袁路蹲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陶六一要求被告袁路蹲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袁路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对陶六一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路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六一借款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陶六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袁路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巩羽辰 微信公众号“”